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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搬遷員工能否要求賠償?

          添加時間:2018-03-07 13: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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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內容分為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內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制范圍以外的勞動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為要式勞動合同和非要式勞動合同。

          法律咨詢:我在深圳,是12年7月10號入司的,公司9月12號才給我簽勞動合同,一直未給我辦理過社保,簽完勞動合同沒兩天就說要搬去東莞,愿意去的就在那邊工作,不愿去的就自己離職,當初應聘的時候,公司說明的工作地點是在深圳,現在突然變卦,是否能得到補償?公司一個月內未簽勞動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賠償?周六加班是否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

          律師解答:可以向公司主張自2012年8月10日起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雙倍工資差額,你可以拒絕隨公司搬遷至東莞上班,并要求公司給予你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差額通常以工資為準,有證據證明實際工資比約定工資不同的,可以按照實際工資主張權利。

          相關法律知識:“勞動者與未簽訂勞動合同,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而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勞動者能否獲得經濟補償”的問題,目前的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現在依據有關規定作出答復。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這也就是說,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勞動關系,就必須訂立勞動合同,以此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從您來信反映的情況看,您于1999年8月就到該公司工作了,該公司總是以公司新成立、工作忙為理由不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顯然是公司的錯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關于合同訂立的問題,《勞動法》第17條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您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發現其中有很多打印錯誤,工作職責不明確,并且合同上寫明的加入公司的時間與事實不符,從而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見,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公司以此作為您拒簽的證明,與事實不符。

          至于說未簽合同能否享受經濟補償的問題,勞辦發1996181號《勞動部辦公廳關于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要求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明確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因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如果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并依據勞動法第98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和《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有關規定處理。這也就是說,事實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適用有勞動合同的規定,因此您可以獲得3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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