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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償

          添加時間:2018-01-26 15:46:56
          瀏覽次數: 0
          有的用人單位會因女職工處于哺乳期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行為很明顯是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的。此時,就需要單位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那么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該怎樣進行賠償?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單位能否辭退哺乳期女工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系: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而且,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并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雇哺乳期女職工的。

          二、辭退哺乳期女工如何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您妻子在哺乳期內被強行解除勞動合同,每滿一年可獲得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其他經濟補償及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應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法律對女職工的權益是進行了比較全面的保護,其中規定女職工處于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的話就要對女職工進行賠償。這里的賠償標準是按照女職工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的,具體的大家可以參考上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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