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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終止的六大情形

          添加時間:2018-03-07 09:50:14
          瀏覽次數: 0
          勞動合同終止的常見情形包括六種,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以及其他法定情形。

          一、勞動合同期滿
          適用于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旦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通常都自然終止。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勞動者依照法律或政策退休了以后,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已經不再具備勞動合同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因此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三、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死亡,意味著勞動者作為自然人從主體上的消滅。

          1.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宣告失蹤是公民下落不明滿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宣告其失蹤并對其財產實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當勞動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后,作為民事主體和勞動關系當事人,無法再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自然也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終止。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
          1.破產是指企業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由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償的狀態。

          2.吊銷營業執照是指企業法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由工商部門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這就意味著企業的法人資格被強行剝奪,勞動合同主體資格也就隨之消亡。

          3.用人單位被責令關閉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或企業在存續過程中,未能一貫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被有關政府部門依法查處。

          4.用人單位被撤銷是指企業未經合法程序成立,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實體規定,被政府部門發現后受到查處。

          按照《民法通則》、《公司法》以及《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消,意味著企業的法人資格已被剝奪,表明此時企業已無法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其權利和義務,只能終止勞動合同。

          五、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根據《公司法》規定,因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等原因,用人單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資格便不復存在,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包括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關系,也隨主體資格的消亡而消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
          法律規定不可能包含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所有現象,因此,《勞動合同法》將這一規定作為兜底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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