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期間嚴重違紀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添加時間:2018-03-05 16: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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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期間嚴重違紀能解除勞動合同嗎?電工鄭某在車間值班期間喝酒且酒后睡覺,導致設備丟失,被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但鄭某認為,自己不是保管員,對物品無監管職責,單位屬違法解除合同。鄭某的主張能否獲得法律支持呢?
鄭某于1991年7月到威海某公司工作,在機修車間任電工,雙方簽訂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15年10月11日,鄭某值班,中午飲酒后在當班期間睡覺,此時,另一車間職工孫某私自從機修車間拉走一臺修好待用的電機。12月,該公司通過調查得知上述情況,告知工會后,以鄭某值班期間飲酒過多,未能對車間物品進行監管,嚴重瀆職,影響極壞為由解除了鄭某的勞動合同。鄭某認為,自己是電工,對車間物品無監管職責,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定,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仲裁委裁決后,鄭某不服,向威海市環翠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查明,該公司的規章制度第62條規定了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違反勞動紀律,在工作時間上網、喝酒、玩游戲、打牌、打麻將;工作失職,在生產經營及企業形象等方面造成重大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等。機修車間管理制度規定,該車間的職責包括:維護、安裝和拆卸設備、設施等等。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電工和保管員的職責根據崗位分工有所不同,但無論哪個崗位的勞動者,在值班時對車間內的設備都負有保護和監管的責任。鄭某在值班時,違反規章制度飲酒且酒后睡覺,疏于監管,導致車間設備丟失,其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該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鄭某要求賠償金無事實依據。據此,法院判決: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