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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中的約定管轄一定有效嗎?

          添加時間:2018-02-06 13: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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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知道嗎?勞動合同中關于約定管轄的格式條款,如果該條款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侵犯了勞動者的管轄選擇權,該條款是無效的。接下來小編為各位以案說法。

          案情:
          2012年6月,黃某與上海某某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重慶分公司)簽訂為期四年的勞動合同,約定黃某從事保安工作,工作地點在重慶市渝北區。勞動合同同時載明:“發生勞動爭議,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只能向徐匯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復議,對仲裁、復議裁決不服的,雙方只能向徐匯區人民法院起訴。”經查,上海某某公司住所地為上海市徐匯區。

          2014年11月12日,黃某在工作中不慎受傷,經當地人社局確認,其所受事故傷害屬于工傷。2015年5月13日,黃某向重慶市北部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未被受理,后起訴至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要求與某某重慶分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鑒定費等費用。某某重慶分公司以約定管轄為由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可見,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適用約定管轄,勞動合同雖然具備一般合同的表象性特征,但約定管轄造成勞動者訴訟明顯不便利的情況下,不應適用約定管轄。

          具體到本案中,合同條款分別排除了重慶市北部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在勞動仲裁、訴訟階段的法定管轄權,亦給黃某參加訴訟和法院審理造成了不便。據此,在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后,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具有法定管轄權,某某重慶分公司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

          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爭議糾紛由用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該約定給勞動者造成明顯不便利,勞動者主張該約定管轄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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