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勞動合同前有哪些知情權
添加時間:2018-01-26 16: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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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訂立勞動合同之前是用人單位面試勞動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要先彼此的了解一下,知悉一些相關情況,才考慮勞動者適不適合這個崗位。那么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哪些知情權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一、一般而言,勞動合同的訂立具有以下意義。
1.通過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藉以在它們之間形成一定的勞動法律關系。勞動法律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以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為其內容的。究竟雙方當事人享有什么樣的權利,應該履行怎樣的義務,必須借助于勞動合同給予明確。也即是說,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一方面把法律所賦予勞動合同當事人的抽象的法律上的權利給以具體化,另一方面也需要依據當事人雙方的平等協商創設一些法律未予明定但將給予承認并保護的權利,正是在這一意義上我們說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勞動合同成立的前提。
2.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勞動合同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當事人雙方即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任何一方未經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但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在特定情況下享有單方解除權的除外。勞動合同的效力體現在受法律保障的強制執行力,法律也正是通過要求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并對違反合同的當事人課處法律責任的方式,維護勞動合同的嚴肅性。
3.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是處理勞動合同爭議的依據
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基于對勞動合同條款的不同認識,或者因為其它原因,難免發生爭議。在處理這些勞動爭議時,爭議處理機關就應當在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依照合同和法律的規定,判斷是非曲直,明確當事人的責任。
二、訂立勞動合同前有哪些知情權
為了使勞動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較全面地了解對方基本情況,防止盲目、草率簽訂勞動合同,減少或避免不必要的勞動爭議發生,《條例》對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前的知情權作了規定。《條例》第七條明確規定在訂立勞動合同前,勞動者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居民身份、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同時,《條例》還特別強調,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及其他危害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