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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到期不續簽,社保是否補償?

          添加時間:2018-09-05 11:07:01
          瀏覽次數: 0
          合同是我們進入一家公司都要簽訂的,是必不可少的一項程序,簽訂合同之后,根據合同的內容,工作單位會幫我們買各種保險,繳納相關的社保等等,那么在合同到期后,不續簽的情況下會有補償嗎?接下來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合同到期不續簽社保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你主動提出不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后,因單位原因不續簽的,單位應該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的額度需要具體的分析造成的損失及預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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