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在正規公司上班,都會有社保卡。當代職場人對社保卡也越來越接受,因為多數人已經認識到社保卡所帶來的好處。
社會保障卡是持卡人享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信息載體,具有身份憑證、信息記錄、自助查詢、就醫結算、繳費和待遇領取等社會保障應用功能,以及現金存取、轉賬、消費等金融應用功能。
話雖如此,職場人也要懂得對社保卡的合理利用,不合理的使用會導致社保卡失效,甚至會接受處罰承擔刑事責任。那么哪幾種行為會導致這類情況發生呢?
1.使用社保卡購買生活用品、與疾病治療無直接關系的體育健身或養生保健消費等;
2.以藥換藥(物)、轉賣物品、套用和虛開檢查醫療項目等騙取醫療保險基金,超范圍購藥囤積藥品等;
3.冒名使用,即使用他人社會保障卡在醫院就醫,把本該自己支付的醫療費用,用他們社會保障卡進行支付;
4.偽造病歷、票據:具體表現為偽造或者使用虛假病例、處方、檢查化驗報告單、疾病診斷證明等醫療文書和醫療費發票,作為醫保賬戶報銷憑證,視為醫保欺詐;
5.倒賣藥品:在醫院使用社會保障卡開超出并且所需藥量的藥物,再轉手倒賣開出的藥品,這種手段屬于套取社保基金行為,屬于非法牟利或不當牟利;
6.借予他人:將本人的社會保障卡轉借他人就醫。
以上便是6種錯誤使用社會保障的行為,那么具體會面臨什么后果呢?
2015年10月1日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將社會保障卡納入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范圍,提出兩方面規定:
1.對偽造、變造、買賣社會保障卡的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
2.對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的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規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證件的,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總結:不管是在職員工還是人力資源工作者都需要對社保卡有一定的認知,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