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合同用人單位判賠雙倍工資
添加時間:2017-11-29 13: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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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近日,萊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了一起勞動糾紛案,沒有與員工簽訂合同的用人單位敗訴,支付了員工雙倍工資。
據了解,去年12月,李女士應聘進一家公司工作。2013年8月,李女士因故不再上班。一個月后李女士向萊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她的工資款、雙倍工資差額及經濟補償金。在仲裁庭上公司辯稱,是李女士自己要求不簽訂勞動合同,之后她又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給公司造成了較大的經濟損失。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李女士進入該公司工作后,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依法應確認雙方已建立了勞動關系,李女士因故離開公司后,雙方已不再履行勞動關系義務,因此應認定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解除。
仲裁委最終按照李女士在工作期間平均工資為基數,確定雙倍工資差額為一萬余元,并做出了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