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哺乳期員工需要什么條件
添加時間:2019-05-15 15: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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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女性懷孕就會有產假,這也是符合國家規定的。休完產假后就回到單位或者公司繼續上班,但其中也有借休產假之名,又不想工作,也想耍著拿國家的工資,這種是不道德的行為。從而就產生一個問題,公司有沒有權利辭退哺乳期員工?若果有,辭退哺乳期員工的條件又是什么呢?
1、在試用期間。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內懷孕或尚在產期、哺乳期的,則可能因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為被用人單位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項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和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而且不用賠償。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女職工如有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或其他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女職工懷孕、在產期或哺乳期的也不在保護之列。
不過需要提醒用人單位的是,首先,單位要有規章制度;其次,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勞動者已經學習并簽收了規章制度;最后,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有關于“勞動者的哪些行為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詳細規定。這樣在女職工出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時,用人單位就可以此依法辭退并通知該女職工。
3、有嚴重失職或營私舞弊行為。如果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職行為或者營私舞弊的,而且由于上述兩種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也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4、兼職影響本職工作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使是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也可以無條件的予以辭退。
5、以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訂立勞動的合同。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不管是否是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用人單位都可以無條件的接觸勞動合同。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我們不能借正在哺乳期之名而不上班或者不認真上班。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該休假就休假,該上班就上班,針對上面六種情況,公司是可以辭退哺乳期員工的。所以我們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