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p id="nffkn"></samp>
      <tbody id="nffkn"></tbody>
      <menuitem id="nffkn"></menuitem>
        <samp id="nffkn"></samp>

        <tbody id="nffkn"></tbody>
        1. 好獵頭網-中高級人才獵頭網站!服務熱線:400-1801-668 好獵頭   |   登錄 注冊

          勞動爭議案件舉證逾期如何處理

          添加時間:2018-09-05 09:55:26
          瀏覽次數: 0
          為了讓自己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爭取到有利的位置,及時的進行維權是很重要的事情,而這時候需要證據,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是很難在爭議中取得勝利。只是有些當事人舉證逾期了,那么,勞動爭議案件舉證逾期如何處理?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無論在訴訟中是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給定的舉證期限內都應當認真履行自身的舉證責任。關于舉證的期限,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會以書面《舉證通知書》的方式將本案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舉證的法律后果告知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一般來說,舉證期限為當事人收到《舉證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有特殊情況的需要延長舉證期限的,需要延長舉證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是否批準由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決定。同時,當事人還可以自行約定舉證期限和交換證據的時間,但也應當經過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的批準方可。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逾期舉證的,除逾期提供的證據可能因超越舉證期限無法得到對方當事人的質證外,還有可能存在該證據被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不采納作為證據的法律風險。屆時,勞動仲裁機或人民法院將會根據對方當事人的陳述和提供的證據進行裁判。

          實踐中,我們作為律師經常會碰到這樣的問題。用人單位在勞動仲裁階段逾期提供證據,結果導致勞動爭議案件敗訴。之后用人單位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中用人單位及時提供了證據,導致整個案件在定性和裁判上都出現了變數,致使仲裁裁決極有可能被人民法院否定。這樣一來,用人單位既實現了拖延案件審判周期的目的,也成功的鉆了法律程序上的漏洞。用人單位的這種做法對于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工作是非常不利的,這也引發了我國勞動爭議審判中勞動仲裁和司法審判因程序銜接導致的實體審判瑕疵的諸多討論。為了解決這一矛盾,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釋中對上述問題進行了明確,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仲裁階段非因法定客觀原因逾期提供證據導致敗訴,后該用人單位不服裁決起訴至人民法院時又提供上述證據的,該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不予采信。
          av高清在线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