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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爭議管轄范圍

          添加時間:2018-08-28 11: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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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合作時,一般會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雖然有合同的約束,但是也常常會發生勞動爭議,這時就需要仲裁解決。那么勞動爭議管轄范圍是怎樣的呢?

          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會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一)從案件類型來看,下列案件應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范圍: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和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而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包括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以及是否續訂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5)因職工流動、停薪留職、從事第二職業發生的爭議;

          (6)因用人單位裁減人員而發生的爭議;

          (7)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8)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9)因用人單位的職工非法收費而發生的爭議;

          (10)法律、法規規定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

          (二)從用人單λ性質來看,下列用人單位與其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應當受理:

          (1)中國境內的所有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2)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本單位的工人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非工勤人員;

          (3)軍隊、武警部隊的機關、事業組織、企業與無軍籍的職工;

          (4)個體工商戶與學徒、幫工;

          (5)用人單位與一部分離退休人員及其聘用的離退休人員;

          (6)中國境外企業或勞動者與境內勞動者或企業在中國境內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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