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受案范圍
添加時間:2018-07-24 16:2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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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發生太頻繁、太普遍了,也正因為如此,我國規定勞動爭議在提起訴訟之前必須先進行仲裁,這既是為了減輕法院的壓力,也是不想讓企業和勞動者撕破臉,有可能勞動者以后還會繼續留在用人單位。
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都在仲裁的范圍內。
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的受案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的爭議;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
8.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的爭議。
二、以下爭議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的受理范圍: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就是大家平時從老家或者鄉下請個保姆,產生的糾紛是不算勞動糾紛的;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現在很多理發店的學徒和理發店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勞動關系;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三、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規定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