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身兼多職”的“超人員工”,企業可以怎么做?
添加時間:2018-08-21 15:37:35
瀏覽次數:
0
蘇總公司有個員工小錢,這小伙子性格開朗,做事踏實,工作表現非常好。只是有一點很奇怪,不管當天手頭的工作是否完成,即使只差一點點,半小時內就能搞掂了,小錢也堅決不加班,一到點就走,非常準時。一般情況下,加不加班都是員工個人選擇,反正沒影響最終的工作成果,蘇總也并不介意,只是忍不住好奇。后來才知道,原來小錢還有另外一份夜間兼職,每天著急下班,就是為了準點趕過去夜間上班。這么一來,蘇總就有些不高興了,可這小伙子表現的確不錯,目前為止都沒影響本職工作,也實在不好說什么,但又總覺得跟一顆定時炸彈似的,心里沒底。
其實這個問題不難解決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有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員工可以在外面兼職,但不能影響本職工作,而即使不影響本職工作,企業也可以提出要求不允許員工在外兼職。如果員工堅決不改,企業可以解決勞動合同,而且按規定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另外,為了避免這些麻煩,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企業可以在規章制度中約定員工不得在勞動合同期間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兼職),如果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追究員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