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動離職,企業要支付補償金嗎?
添加時間:2018-08-10 15: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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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年末,許多企業又開始苦惱員工離職跳槽,人事管理也遭遇許多問題,離職手續、經濟補償一大堆繁瑣的事情。無論是員工還是單位,很大部分人都認為員工主動提出辭職的,公司都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實際上并不是如此,接下來就讓小編來問您詳細解答。
一、員工自動離職的認定
根據規定,自動離職是指員工不辦理離職手續或者手續沒有辦理完就擅自離崗。例如,因辭職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出走;或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或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
二、企業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況
根據規定,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企業應當支付補償金:
(一)未按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例如拖付、克扣工資等);
(三)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企業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員工權益的;
(五)因法定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規定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此外,企業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員工勞動,或者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員工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員工可以以擅自離職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經濟補償。
三、補償金的標準
法律規定,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6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6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員工月工資高于企業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員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12年)。
注意:以上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四、企業的權利
勞動法不僅僅是保護員工的權利,同時也賦予單位行使一定的權利,平衡雙方的利益。
(一)企業可以行使處分權
對于自動離職的員工,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規章制度給予員工處分,例如擅自離職按曠工處理。但是企業在作出處理決定后,要將書面處理送達員工,若無法書面通知應當謹慎。如果處理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可能面臨處分被確認無效的風險。
(二)企業可解除勞動合同并可按照合同要求賠償
企業有權制定符合本企業生產經營實際的規章制度,其中包括員工獎懲規定。如果企業規章制度中對自動離職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適用。解除勞動合同不是一件小事,企業應當謹慎行使權力,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根據規定,員工擅自離職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企業可以請求經濟賠償。
(三)企業有違約金求償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企業向負責有特定義務的員工主張違約金的權利,《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企業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企業提供的培訓費用。企業要求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攤的培訓費用”;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保密義務的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企業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