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央地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下稱“總方案”)出臺半年后,8月13日國務院辦公廳公布了《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下稱《方案》),這是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范圍下出臺的第一個分領域改革方案,也是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三大任務之一——事權與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重要一環。
《方案》以今年2月發布的“總方案”為依托,對“總方案”確定的八大類中央地方共同財政事權中的基本醫療保障、基本衛生計生等兩大類內容進一步予以細化,同時劃定了醫療衛生領域的中央財政事權、地方財政事權。在此基礎上,明確了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對各項事權的支出責任及分擔方式。
一位接近財政部的人士告訴《財經》記者,2月份出臺的“總方案”主要是對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中央地方共同財政事權進行了劃分,包括醫療衛生領域在內的分領域改革方案則將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劃定各領域的中央財政事權、地方財政事權,明確該領域內的每項財政事權事項屬于中央事權、地方事權、中央地方共同事權中的哪一種。
目前中國醫療衛生領域央地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的體系框架初步形成,但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通過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加以解決。主要問題有:劃分體系不夠完整,缺乏系統的制度規范;部分事項,財政事權劃分不明確,地方執行缺乏依據;部分事項財政事權劃分不科學,職責交叉重疊;存在多種中央和地方分擔比例,支出責任劃分不盡合理;部分項目分散、多頭管理,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不高等。
通過改革,《方案》力求在醫療衛生領域形成中央領導、權責清晰、依法規范、運轉高效的央地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模式,提高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供給效率和水平。
《方案》的一大亮點在于,將“納入國家免疫規劃的常規免疫及國家確定的群體性預防接種和重點人群應急接種所需疫苗和注射器購置,艾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包蟲病防控,精神心理疾病綜合管理,重大慢性病防控管理模式和適宜技術探索等”確定為重大公共衛生服務事項,劃定為中央事權,由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適度強化了醫療衛生領域中央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
一位西部省份財政廳社保部門人士向《財經》記者表示,其所在省份的疫苗管理目前按照地方做事、中央補錢的模式運轉,疫苗管理相關財政支出由中央財政出大頭。此次改革方案將疫苗等風險大、公眾關注度高的全國性或跨區域的重大公共衛生服務事項劃為中央事權,理順了這些事項的管理權責,也體現了中央部門的擔當精神。
此外,中央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中央衛生健康管理事務、中央醫療保障能力建設等能力建設方面的事項也劃為中央財政事權,由中央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理事長、財政部原部長樓繼偉曾多次表示,在合理劃分央地事權的基礎上,各級政府應通過本級政府的機構隊伍,采用實體化的方式直接承擔相關事權,而不是通過層層發文件的方式把本該由自己執行的事權交給基層政府。此番醫療衛生領域的事權劃分改革,是否會與醫療管理部門的機構改革相結合,值得關注。
《方案》明確,醫療衛生領域地方財政事權包括:地方所屬醫療衛生機構改革和發展建設、地方自主實施的衛生健康能力提升項目、地方衛生健康管理事務、地方醫療保障能力建設等四項具體的能力建設方面財政事權事項,由地方財政承擔支出責任。
按《方案》,醫療衛生領域的中央地方共同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延續了2月份“總方案”中的相關規定。即:將基本醫療保障分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醫療救助等2個子項,基本衛生計生分為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扶助保障等2個子項,其中醫療救助根據救助需求、工作開展情況、地方財力狀況等因素確定中央、地方各分擔多少支出責任,其余三個子項由中央制定國家基礎保障標準并由中央與地方分五檔按比例分擔。
分檔分擔辦法依據“總方案”中的規定:第一檔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分擔80%;第二檔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個省,中央分擔60%;第三檔包括遼寧、福建、山東3個省,中央分擔50%;第四檔包括天津、江蘇、浙江、廣東4個省(直轄市)和大連、寧波、廈門、青島、深圳5個計劃單列市,中央分擔30%;第五檔包括北京、上海2個直轄市,中央分擔10%。
此外,國家根據戰略規劃統一組織實施的衛生健康能力提升項目、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等兩項能力建設方面的財政事權事項被劃定為中央地方共同事權,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前述西部省份財政廳社保部門人士預測,執行改革方案后,個別省份獲得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可能有所減少,經測算其所在省份可得的中央財政補助規模變化不大,“事權調整要保障地方的既得利益,基本都是增量調整”,主要是做“基數有增減的結構調整”。
《方案》還對推進改革的配套措施做了部署。要求將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緊密結合、統籌推進,著重健全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穩定可持續的籌資和報銷比例調整機制,合理確定政府與個人分擔比例,推進公立醫院體制機制改革,強化區域衛生規劃約束力等,形成兩項改革良性互動、協同促進的局面。
同時,《方案》要求,各省份合理劃分醫療衛生領域省以下各級政府的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財政部、衛生健康委、醫保局、中醫藥局等部門根據《方案》,抓緊修訂完善具體項目管理辦法和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來源:財經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