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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如何訂立勞動合同的問題

      添加時間:2018-08-14 16:52:12
      瀏覽次數: 0
      一、訂立前的知情權

      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二、勞動合同的文本與文字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三、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 勞動合同期限; 

      (四)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 勞動報酬;  

      (七) 社會保險;  

      (八)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全,但不影響主要權利義務履行的,勞動合同成立。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按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事項。

      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終止條件的,應當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

      四、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

      五、勞動合同的生效日期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六、勞動合同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不得約定試用期。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1年≦勞動合同期限<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七、勞動合同的服務期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約定的服務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對服務期的履行方式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八、商業秘密保護

      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九、競業限制

      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的范圍僅限于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勞動者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得到有競業限制的用人單位任職,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約定的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

      十、勞動合同的違約金

      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違約金數額、承擔責任和支付辦法應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于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雙方當事人因違約金發生爭議的,可以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十一、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標準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集體合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

      十二、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十三、勞動合同的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十四、用工登記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系,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經辦機構辦理用工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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