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保密協議的注意事項
添加時間:2018-07-02 09: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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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是一個企業的核心內容,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所以,與會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十分必要的。
一、簽訂保密協議的對象
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于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簽訂保密協議的員工范圍。
二、保密的對象和范圍
1、技術信息
2、經營管理信息
3、特殊約定的其他秘密
隨著商業秘密的范圍從技術秘密擴大到經營管理信息、特殊秘密等范疇,對保密的具體范圍的確定產生了爭議。為此,保密協議應當首先明確員工保密的對象和范圍,以免就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及應否保密產生分歧。
三、保密協議的內容應涉及:
1、受約束的保密協議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不可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2、受約束的保密協議義務人不可將含有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3、保密協議義務人不可在對外接受訪問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秘密內容;
4、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后交還;
5、保密期限
法律對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沒有規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長期的,直至其進入公知領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開就可以永遠保持其秘密性,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后直至商業秘密公開為止,員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秘密。
四、保密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除了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或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兩種情形之外,企業不得與員工約定由員工承擔違約金。因此,保密協議中不得約定員工泄露企業商業秘密時應當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