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及注意問題
添加時間:2018-05-14 13: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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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
1.通知解除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旬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勞動者只要提前通知即可而沒有別的限制。這種情況下,固然勞動者可能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但在沒有貿易秘密條款商定的情況下,沒有對單位的損害賠償責任。
2.隨時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商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前提的。
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不但分歧錯誤單位負任何的違約或者賠償責任(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者可能會碰到賠償單位招聘費的可能),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造成損害的,并應當支付賠償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注意的問題:
為更好地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正當權益,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更加詳細的劃定。
據勞動保障部有關人士先容,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只有符正當定情形,才能解除勞動合同。為防止用人單位濫用勞動合同解除劃定,勞動合同法對原有劃定進行了修改和增補。
勞動合同法增補劃定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功課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
在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商定提供勞動保護,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的規章軌制違背法律、法規,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側重保護勞動者正當權益的同時,勞動合同法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了維護用人單位正當權益的內容。當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本錢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峻影響,或者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在符正當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既可以提前三旬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也可以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然后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