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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不能與哪些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添加時間:2018-05-16 09:48:11
          瀏覽次數: 0
          勞動合同的解除有兩種方式,一是雙方協議解除,另一種是單方面解除。那么用人單位不能與哪些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是怎么規定的?下文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患病、工傷、非因工受傷的職工

          1.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別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患職業病或工傷的:

          (1)工傷認定為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關系直至勞動者退休;

          (2)工傷認定為5-6級,大部分勞動能力喪失的,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解除;

          (3)工傷認定為7-10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員工提出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受傷:

          (1)在法定醫療期內,單位不可解除勞動合同;

          (2)醫療期屆滿,按照規定不能勝任工作的才能解除;

          二、三期內的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不得解雇。

          三、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職工不能解雇。

          退休年齡為:男滿60周歲,女滿50周歲;女干部滿55周歲;特殊職業的可提前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

          四、其他不能解雇的情形

          1.員工服兵役期間;
          2.員工擔任專職工會主席、副主席、委員。或兼職主席、副主席的;
          3.員工擔任平等協商代表的。

          五、例外

          1.員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患病或非因工受傷職工醫療期屆滿后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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