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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固定期限合同違法也可以解除

          添加時間:2018-04-20 09: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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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陳XX在某紙箱廠工作15年,單位與其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因單位未給他參加社會保險,他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且申請相應賠償,但單位不同意。

          庭審:日前,陳XX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訴,仲裁部門經過調查,最終支持了陳XX的請求。

          沈陽職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師指出,本案的焦點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終生合同嗎?是否可以解除?

          在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存在普遍性的理解錯誤,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認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進了“保險箱”。用人單位則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說,對于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來說,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就可以工作到退休。從這種意義上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終身合同,但這并不是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勞動合同的一種類型,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定條件,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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