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多長時間才能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添加時間:2018-01-18 13: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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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表廠老工人吳先生在廠里面工作了32年,由于廠里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基于吳先生豐富的工作經驗和態度廠里仍決定與吳先生簽訂期限為兩年合同,對于年過五旬工齡為32年的老員工,工廠和他簽這份有固定期限,是否合理?吳先生可以要求廠里與他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嗎?
案例:
吳先生是某市儀器儀表廠的老工人,至今已有32年的工齡。從進入該廠工作以來,曾多次被評為“年度先進生產者”現在我年過五旬,雖然比年輕人反應慢一些,但吳先生也從未耽誤過廠里的事,也沒出過大問題,工作仍是一絲不茍。2007年4月,廠里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基于吳先生豐富的工作經驗和以廠為家的工作態度,廠里仍決定與吳先生簽訂合同,但只與吳先生簽訂期限為兩年的勞動合同,廠里說這是全廠統一要求。吳先生對此有些不滿,吳先生認為他為工廠奉獻了一輩子,到頭來反讓他感覺沒了保障。假如兩年合同期限一到,要續簽還好,要不續簽我這么一把年紀該何去何從。這種情況吳先生是否可以申請勞動訴訟,要求廠里為自己簽訂一份固定的勞動合同?
問題:吳先生可以要求廠里與他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嗎?
相關規定:
《勞動法》第20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截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到一致,無論初次就業,還是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承擔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的叉務。”
《勞動合同法》第14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曰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分析:
吳先生,您今年已有32年工齡,算起來應該接近退休年齡了,現在廠里進行這種改革,難免會讓您為以后無法續簽合同而擔心。那么該市儀器儀表廠與你們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究竟對不對,你們可否要求與廠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我們從以下方面回答您的問題:
一,您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您已有32年工齡,遠遠超過了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法定條件,并且廠方也同意和您續延勞動合同,這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的請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所以廠方應當與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笫82條第2款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您的好處。我國《勞動法》作出上述規定的目的就是要解決在用人單位工作多年的勞動者的就業穩定問題,以保障用人單位老職工的就業穩定和養老。一方面,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除因法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外,一旦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對于您這樣的老年勞動者來說,一份穩定的勞動關系更有實際意義;另一方面,實踐中,企業因破產、經濟困難等原因需要裁減人員時,一般會挑選一些老年勞動者,但如果您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對您優先留用。因此,對于你們這些老年勞動者來說,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比較重要,您應當堅持簽訂勞動合同,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