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兩次合同后就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添加時間:2018-03-20 15: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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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連續跟勞動者簽了兩次勞動合同以后,勞動者提出要求的,就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否意味著只要簽過兩次合同,就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呢?
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什么情況下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只要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續簽時就必須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其實不然,該條適用需同時滿合以下四種情形:
1.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即2008年1月1日后,勞動者已與用人單位連續兩次訂立勞動合同;
2.勞動者需無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沒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因病不能另行安排工作及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都同意續訂勞動合同;
4.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在滿足以上3項條件后,法律賦予勞動者選擇的權利,即可選擇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選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勞動者選擇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定要保留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據。否則,發生勞動爭議時,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可能會因無法舉證,而被裁判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