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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上需要寫明崗位嗎?

          添加時間:2018-03-27 10:45:18
          瀏覽次數: 0
          一、勞動合同上需要寫明崗位嗎?

          需要。

          勞動合同上必須載明具體的崗位;

          除了崗位,還應該約定明確的勞動合同期限、薪資待遇、簽訂雙方的基本信息等,這些都是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上沒有寫明公司地址可以嗎

          1、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也就是說,簽訂勞動合同時如果合同上面沒有寫明公司住所地址,有權不簽合同。

          三、變更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幾點

          1、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在勞動合同有效期內進行。

          2、必須遵循《勞動法》規定的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變更原則。

          3、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當事人依法向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建議,并說明變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條款,請求對方限期答復;然后由對方當事人在限期內給予答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或者建議再協商解決;最后經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協議后,簽訂書面協議,雙方簽字蓋章,變更協議即行生效。

          4、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時,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5、變更勞動合同后,原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仍然有效。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上需要寫明崗位嗎?一般勞動合同上面是有指明勞動者工作的崗位,如果上面沒有寫明崗位勞動者可以要求加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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