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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怎么確定?

          添加時間:2018-03-27 15:40:39
          瀏覽次數: 0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時候要簽訂勞動合同。那如果勞動合同中雙方簽名字的時間不一致,要怎么確定生效時間呢?本文為你介紹。

          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簽字蓋章是 勞動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主要表達形式,是確認勞動合同是否生效的實質性標準。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一旦簽字、蓋章,對雙方均產生法律約束力,必須嚴格遵 守。因此可以說,簽字蓋章是一項事關勞動合同效力和當事人法律責任的重要行為,應引起勞動者的高度重視。但是,在簽訂勞動合同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簽字、蓋章 不一致的情形。基于此,市總工會12351維權工作人員對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常遇到的幾種簽字、蓋章行為及相關法律責任加以分析,供大家探討。

          一、勞動合同上只有當事人簽字或者只有當事人蓋章的情形。

          一般認為,簽字和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當事人只要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就表明其對勞動合同所約定內容的認可,根據民事法律關系中意思自治的原則,當事人達成合意,只要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應認定有效。

          二、勞動合同上只有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個人簽字或蓋章,沒有加蓋用人單位印章的情形。

          由于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身的特點,其意志要靠具體的自然人來表達,簽訂勞動合同也要通過具體的自然人來完成。因此,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個人簽字或蓋章,只要是在個人權限內,就應當認定用人單位已經確認勞動合同的成立。

          三、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與勞動者的簽字、蓋章時間不一致的情形。

          此種情形,因為當事人已經簽字或者蓋章,對勞動合同成立應該沒有異議,只是對合同成立的時間應如何確定,存在分歧。維權工作者認為,如果勞動者 和用人單位是在同一天簽字的,那么勞動合同就從這一天起生效,但如果雙方不是在同一天簽字的,勞動合同就在后一個簽字人簽字后生效。如果有一方沒有寫簽字 時間,那么另一方寫明的簽字時間就是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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