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不能約定服務期
添加時間:2018-03-01 14: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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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下,不能約定服務期呢?未提供專項技術培訓費用,不得約定服務期。
【案情介紹】
陳某于2012年9月1日應聘至高唐縣某紡配公司從事標準件加工工作。剛到公司上班時,陳某跟隨王師傅學習機械制件的原理、操作程序、安全常識等項內容,半個月后即能獨立操作。經協商一致,陳某與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自2012年9月2日起至2013年9月1日止。此后,陳某通過業余時間自學,熟練掌握了機械維修、機械加工整套程序。
公司看到陳某技術能力強、肯鉆研、為人忠厚老實,隨即提拔其為公司生產廠長,負責公司車間生產管理工作,約定了2年服務期,自2013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9日,同時約定在服務期期間若違約支付違約金2萬元。2013年10月5日,陳某以工資福利待遇低為由,向公司提出了辭職書面申請,1個月后離開了原工作崗位到另一機械制造公司上班。因陳某未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公司一紙訴狀申請至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2萬元。
【仲裁委審理】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服務期是指由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雙方在勞動合同或服務期協議中約定勞動者必須為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期限。《勞動合同法》第22條中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根據上述規定,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為:培訓費用是用人單位提供的專項培訓費用,而且提供的培訓必須是專業技術培訓,是在法定培訓之外進行的培訓。
該案中,陳某熱愛本職工作,通過業余時間自學,熟練掌握了制作紡織配件的整套工序,某紡配公司未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用于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經庭審仲裁員對雙方宣傳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某紡配公司當庭提出了撤回仲裁申請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