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服務期
添加時間:2018-02-26 10:45:01
瀏覽次數:
0
合同期是否就是服務期?不管是勞動者還是一些單位從事人力資源管理的人員,都對這個問題的理解存在著誤區。有不少人以為勞動合同期限就是服務期限,中途解除合同就是違反服務期的約定。
其實,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限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切不可“張冠李戴”。
什么是合同期?
勞動合同的期限簡稱合同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的具體期限。根據《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合同期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類型。勞動合同期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在勞動合同期內,員工可以通過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員工不必額外向單位支付離職費用。
什么是服務期?
服務期指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時或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之中,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特殊待遇后,經雙方協商一致確定的一個服務期限。在該期限內,勞動者如果提前離職不再履行該服務期限的約定,應當支付相應的違約金。當然,服務期也并不是在所有的勞動關系中都可以隨便設定的,《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做出約定。”也就是說,只有當用人單位為員工提供了特殊待遇或出資招用、培訓的情況下,才有權設定服務期,進而約定違約金。
服務期比合同期長該怎么辦?
勞動合同期與服務期應同步履行,但在實際案例中服務期長于勞動合同期,那么在合同期已滿服務期不滿的時候,雙方勞動關系應當如何處理呢?約定的服務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應順延至服務期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服務期要求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但用人單位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即不能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招用的費用等等。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繼續提供工作崗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因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當事人應按原勞動合同確定的條件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崗位,視為其放棄對剩余服務期的要求,勞動關系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