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期限超過勞動合同期限如何處理?
添加時間:2018-02-24 14: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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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確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享有、履行各自勞動權利義務關系的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法定內容之一,在該期限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般是明確的、具體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而服務期限主要是勞動者應當為用人單位提供服務的期限,其重點是保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提供服務需達到約定年限,保證用人單位能收回其對勞動者的投資,在服務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一般是按照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來確定的。且服務期的期限利益是屬于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是不能任意解除、終止服務期的。
當服務期短于或等于勞動合同期限時,服務期被勞動合同期限所吸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于勞動合同和服務期的雙方權利義務同時歸于消滅。但當服務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時,勞動合同所確定的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就會提前終止,這種情況就涉及到服務期限是否需要繼續履行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此,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至服務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