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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不是想加就能加的

          添加時間:2018-02-09 11: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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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昆明市一家高新技術公司的人事部經理高先生就遇到了這個難題,他所在的公司新招聘的技術人員需要在崗位上鍛煉2年到3年的時間才能成長為核心技術人員,在此期間,公司會為技術人員創造各種學習條件,包括輪崗學習、傳幫帶和業務研討等。但是近一年來,核心技術人員辭職的比較多,給公司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他想在勞動合同里約定較長的服務期,如果技術人員在服務期內辭職就要給公司繳納一定的違約金,以此來留住技術人員。

          在咨詢中,昆明市勞動監察支隊的監察員告訴高先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可以在勞動合同里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一是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二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但其中的“專業技術培訓”卻有著詳細規定。

          專業技術培訓有別于職業培訓,它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勞動者本人的其他直接費用,只有支付了專項培訓費的才屬于專項技術培訓。而用人單位為了提高勞動者的勞動技能和勞動熟練程度,對勞動者進行的崗前培訓、安全培訓、思想政治教育等等都只屬于普通的職業培訓,是用人單位的一項義務,用人單位不能因向勞動者提供了職業培訓便要求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

          高先生所在公司給技術人員們提供的是普通的職業培訓,而不是《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專項技術培訓,所以增設違約金環節是不被允許的,單位還是要用待遇留人、感情留人。此外,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提供住房、汽車、戶口等特殊待遇也不能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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