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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有年限要求嗎?

          添加時間:2018-02-08 11:19:53
          瀏覽次數: 0
          眾所周知,維護勞動者權益的重要方式便是簽訂勞動合同。然而社會上還有很多未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是要對其進行補償的,有人就有疑惑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有年限要求嗎?下面就為大家簡單介紹一下勞動合同以及不簽訂勞動合同時的補償是怎么回事。

          一、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有年限要求嗎?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是有年限要求,至少要工作滿一個月,才會有補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對于視為已簽訂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是怎樣的
          【勞動關系的建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不簽訂勞動合同將導致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后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除了以下情況外公司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都算是違法行為,是需要賠償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總之,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是有年限要求的。要在工作滿一個月后,才有一定的補償。所以這些法律知識還是要我們去了解的。勞動者在工作時就要懂得運用合法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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