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得考慮是否續簽的問題,如果選擇續簽勞動合同,那么勞動合同續簽年限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呢?對于這個問題,小編在下文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勞動合同續簽年限應注意的問題
1.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應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風險;
3.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應及時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在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前做好是否與其續簽勞動合同的決定,不予續簽勞動合同者,應及時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否則雙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再通知勞動者走人,則容易產生糾紛。
4.與從事礦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種的職工、外籍職工續簽勞動合同應注意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從事礦山井下及其他從事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應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勞動合同期限不得超過8年。其次,對于外國人在我國就業者,用人單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不應超過其就業許可證的期限。
5.對于工傷傷殘等級為1至6級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得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職工提出續簽勞動合同者,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6.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5條的規定,若有以下情況,企業必須續訂勞動合同:
⑴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⑵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⑶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⑷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⑸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不續簽合同賠償、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規定
1.如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當提前30天通知,應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一般是1個月工資。
2.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為法律并沒有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前雙方必須提前通知。
3.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4.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5.如果公司不續約或者要降薪續約而勞動者不續約的都要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6.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7.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8.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