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招用員工也要簽勞動合同嗎?
添加時間:2018-02-05 15: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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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2009年從山西老家來到北京打工,于2009年12月3日進入北京的一家汽車修理廠工作,該修理廠系個體工商戶,入職后單位一直沒有與其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月工資1300元。
2010年7月4日,修理廠因為業務較少,業績較差,就提出調低工人的勞動報酬的要求,不同意者就辭退。
2010年7月9日修理廠為小張支付了當月工資,隨后通知小張離開。小張因此將修理廠訴至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支付2010年1月3日至 2010年7月9日期間的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7800元,補繳2009年12月3日至2010年7月9日期間的社會保險,以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300元。
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依法支持了小張的全部仲裁請求。修理廠不服該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后駁回了修理廠的請求。面對法院的判決,修理廠很不理解,認為自身規模很小,員工總共就十幾人,且工人流動性比較大,為工人月月繳納社會保險不現實,況且其他汽車修理廠也都這么做,讓他們賠償這么多錢不合理,于是來到霍營司法所,尋求法律幫助。
個體戶是適格主體,招員工適用《勞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修理廠作為適格的用工主體,在與小張建立勞動關系之后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修理廠應當支付小張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在職期間的用工企業應當按照《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給予補償。修理廠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事實明顯,應當向小張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修理廠的請求于法有據。
目前,個體工商戶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還是比較普遍的,很多人還沒有樹立勞動合同制的觀念,認為個體工商戶規模小,人數少,簽不簽勞動合同不重要。《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范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因此,個體工商戶招用員工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