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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哺乳期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如何維權

          添加時間:2017-12-29 10:22:11
          瀏覽次數: 0

          在我國,國家制定了勞動法,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用人單位及勞動者的關系過程中,勞動者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所以需要對于勞動者的傾斜保護。勞動法中對于哺乳期女職工做出了相關規定。小編將針對哺乳期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問題作出解答。

          一、哺乳期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辦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產假不得少于九十天。休完產假后,依法還應該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嬰兒年滿一周歲時。

          勞動部有關文件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根據上述規定,雖然哺乳期勞動合同到期,但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哺乳期期滿為止。哺乳期期滿后,用人單位可以不再續簽合同。

          二、哺乳期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怎么辦
          女職工在哺乳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用人單位哪些情況下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以上就是小編針對哺乳期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的問題作出的介紹。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女職工哺乳期未滿即使合同到期,公司也不能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關系。如果用人單位在哺乳期解除了與女職工的勞動關系的時候,對于女職工來說,是有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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