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銷售協議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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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有關法規的規定,本著互利平等的原則,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進行產品營銷事宜,達成如下協議,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 產品銷售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產品,為甲方已從權利人處取得合法授權,被許可銷售的產品。 第二條 如果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在乙方收到產品的7天內,由甲方負責調換。 第三條 甲方負責將產品發送到乙方指定城市,運費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乙方每次訂貨后需先將全部貨款及運費匯入甲方指定賬號,甲方在收到乙方貨款的1個工作日內將商品發出。如遇特殊情況,需由雙方協商。 第五條 價格(見附表)(略) 第二章 保密 在本合同有效期及其后三年內,雙方同意對所知曉的對方的信息嚴格保密,這些信息包括貨物信息、支付方式、技術信息、客戶信息、貨源信息、員工信息、技術信息以及經營信息等。 第三章 不可抗力條款 由于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爭、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變化以及其它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發生結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通知對方。并應在三十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此項證明文件應由事故發生地區的公證機構出具。按照事故對履行和合同的影響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四章 轉讓、修改、解除與終止 第一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都承諾不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方。 第二條 如果因有關法律、法規的變化導致合同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終止本合同。 第三條 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不得根據雙方辦事處機構或雇員的某項行為而被解釋無效。 第四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由于產權轉移、公司重組等因素發生的重大變化,都不夠成為本協議終止的原因。 第五條 本合同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終止:
1.甲方或乙方因被撤銷、解散、宣布破產及其它原因等喪失法人資格;
2.雙方協議終止;
3.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4.其它原因。 第五章 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第一條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條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第六章 其他 第一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并加蓋印章后生效,有效期為一年。 第二條 本合同終止后,合同項下的未清的債務須繼續履行,不受合同終止的影響。 第三條 只有根據雙方授權代表簽字的書面文件才能對本合同進行更改和補充。這些文件將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四條 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一方不得將本合同的任何權利或義務擅自轉讓給第三方;同時,本合作協議為雙方的商業秘密,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議具體內容泄漏給第三方;否則,對方有權要求泄露方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因此遭受的損失。 第五條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對合同雙方均具約束力。 第六條 乙方甲方每月向甲方提供預期銷售量,以便甲方及時備貨。但由于網絡營銷的特殊性,此條不作為雙方發生糾紛時的依據。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持兩份。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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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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