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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合同質量糾紛案例分析

          添加時間:2017-11-29 10: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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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提示】  商家明知產品質量存在質量問題而故意出售給消費者,消費者在使用過程中連續出現嚴重的質量問題,且經多次修理未能排除障礙,消費者提出退貨請求的,應予支持。  【法院審理及判決】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博瑞祥云汽車銷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花虎溝2號。  法定代表人馬榮漢,該中心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詡,北京市華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穆亞明,男,1963年2月21日生,漢族,北京博瑞祥云汽車銷售中心服務經理,住北京市朝陽區德外雙泉堡汽修一廠宿舍5號樓4門302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賈英麗,女,1960年2月9日生,漢族,北京金科宇峰技術有限公司職員,現住北京市朝陽區惠新苑4樓902號。  委托代理人王文忠,男,1960年7月4日生,漢族,無業,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劉貴鳳,女,1950年7月4日生,漢族,北京金科宇峰技術有限公司干部,現住北京市西城區德外大街12號。  上訴人北京博瑞祥云汽車銷售中心(以下簡稱博瑞祥云中心)因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XX)朝民初字第74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XX年2月,賈英麗訴至原審法院稱:我于XX年7月19日在博瑞祥云中心購買了一輛奧迪a6轎車,車型為4b31t6。購買后,認真仔細的閱讀了隨車文件,并嚴格按使用說明書中的操作要領駕駛轎車,后又按《保養手冊》的要求進行了日常保養。但是在駕駛過程中,該車的質量問題凸現,轉向燈、繼電器、安全氣囊控制單元、剎車真空泵、機油燈報警、節氣門開關等不斷出現問題。我認為該車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博瑞祥云中心明知此車貼有“禁止銷售”的貼條仍將此車予以銷售,故要求判令博瑞祥云中心退、換奧迪a6轎車一輛,并由博瑞祥云中心承擔本案訴訟費。  博瑞祥云中心辯稱:我中心作為銷售商,在車輛銷售后應承擔的責任是對車輛進行12個月的質量保修。在保修期內,我中心已為賈英麗車輛的故障進行了維修,履行了保修責任。賈英麗在保修期后,共在我處維修6次,賈英麗所陳述的故障已經修復,沒有重復維修的現象,不存在退車或換車的事由,故不同意賈英麗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經審理確認,博瑞祥云中心銷售給賈英麗的高檔車輛在保修期滿后較短時間內多次出現質量問題,且相同問題重復出現三次,雖經多次維修,但問題一直沒有得到根本解決,對此,博瑞祥云中心不能舉證證明是賈英麗使用不當或其他外因所致,應認定車輛存在質量瑕疵。在車輛內的“禁止銷售”貼條,已表明質量瑕疵的存在,也使得賈英麗有理由懷疑該車存在質量問題。因車輛質量不符合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經多次維修尚未解決,因此賈英麗要求博瑞祥云中心退、換車輛的請求,應予支持。賈英麗應支付適當使用費,具體數額由法院酌定。關于博瑞祥云中心所稱已經完成車輛保修責任的辯稱意見,因為保修責任的完成并不能免除其對車輛質量的擔保責任,該辯稱意見不能成立。據此,原審法院于XX年10月判決:一、北京博瑞祥云汽車銷售中心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為賈英麗更換同一型號的奧迪a6轎車一輛。二、賈英麗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北京博瑞祥云汽車銷售中心車輛使用費二萬元。  判決后,博瑞祥云中心不服,上訴至本院稱,原審法院未對車輛進行技術鑒定即認定該車存在質量問題是錯誤的,賈英麗出示“禁止銷售”的紙條并非我中心所留,其提供的錄像與對話記錄嚴重失實,對話記錄不能作為證據,賈英麗的車輛沒有重復修理的項目,不具備退車的理由,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賈英麗同意原判。  經審理查明,XX年7月19日,賈英麗從博瑞祥云中心處購買了一輛車型為4b31t6,發動機號為awl048628的奧迪a6轎車。該車保修期為一年。賈英麗購車后,在博瑞祥云中心進行了維修和保養,博瑞祥云中心出具的12份任務委托單的“修理項目名稱”一欄中分別記載如下:  XX年1月16日,“首保”。  XX年6月25日,“手剎護板(訂貨)及下板”。  XX年7月15日,“常規服務(每15000公里)”。  XX年9月5日,“檢修發動機怠速不穩、節氣門開度修前11修后5、前蓋、頂子、后蓋漆面不好、拆裝節氣門開關(清洗)、轉向燈繼電器壞用戶不修”。  XX年11月15日,“檢修airbag燈報警、安全氣囊控制單元壞”。  XX年11月19日,“檢修airbag燈報警、檢修轉向燈不亮、檢修涼車無剎車、更換安全氣囊控制單元、拆裝轉向燈繼電器(更換)、安裝剎車真空泵及線束”。  XX年12月5日,“檢修了epc燈報警、拆裝發動機線束(更換注明)”。  XX年12月7日,“更換1缸點火線圈”。  XX年12月29日,“檢修涼車熄火、抖(掛檔時)”。  XX年1月2日,“檢修發動機突突、更換3缸點火線圈”。  XX年1月5日,“檢修涼車熄火”。  XX年1月13日,“檢修涼車掛檔熄火、檢修涼車遙控失靈、檢修機油燈報警(紅燈)”。  博瑞祥云中心稱,上述項目系賈英麗報修項目,有些報修問題經檢測實際并不存在,沒有出現重復修理的項目。但博瑞祥云中心承認維修節氣門開關、檢修 airbag燈報警、轉向燈不亮、更換安全氣囊控制單元、更換繼電器、安裝真空泵及線束、拆裝發動機線束、更換1缸點火線圈、更換3缸點火線圈等項目。  賈英麗稱,其在該車上發現了一張寫有“禁止銷售”的貼條,貼條注明“缺陷描述:整車、解碼系統有問題”并提供錄像說明該貼條為博瑞祥云中心所貼注,博瑞祥云公司對此予以否認并認為賈英麗提供的錄像與對話記錄有出入,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經本院核查,在錄像當中,沒有向博瑞祥云中心工作人員出示“禁止銷售”貼條的明顯鏡頭。在原審法院審理中,雙方均不要求法院對該車進行檢測。在本院審理中,博瑞祥云中心申請對該車進行檢測。  上述事實,有任務委托書、錄像、當事人當庭陳述等證據在案作證。  本院認為,商品銷售者應當保證其銷售的商品在質量保證期內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應當具有的質量。汽車作為高速運行的交通工具,該商品的質量直接關系到車輛使用人的人身安全和交通公共安全,因此,其質量更應嚴格保障。賈英麗在博瑞祥云中心購買的高檔車輛在較短的時間內多次出現故障,其中部分故障博瑞祥云中心不能舉證證明是因使用不當、自然損耗或其他外因所致,且博瑞祥云中心有義務證明其銷售的產品在質量上無瑕疵的前提下,不能舉證證明,故原審法院認定該車存在質量瑕疵并無不當。賈英麗所提供的錄像雖然沒有明顯出示貼條的鏡頭,但表明博瑞祥云中心在銷售前對車輛需進行檢測,而現其所銷售的車輛存在較多問題,博瑞祥云中心未盡保證其銷售汽車的質量的義務,原審法院判決博瑞祥云中心為賈英麗更換汽車是適當的。鑒于博瑞祥云中心在原審法院審理中已明確表示不申請相關機構鑒定,故其在本院申請鑒定的要求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2688元,由北京博瑞祥云汽車銷售中心負擔(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2688元,由北京博瑞祥云汽車銷售中心負擔(已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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