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資公司流動資金外匯借款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合同號:
一、合同雙方
借方:
貸方: 信托投資公司
二、貸款種類
本合同項下貸款為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作他用。
三、貸款幣種及金額
幣種:
金額: (大寫)
四、貸款用途:
五、貸款期限:自 至 ,共計 天。
六、利率與計息
1.利率:
(a)按年利率 %計算;
(b)按貸方劃款日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同期利率加(libor+ )計算。
2.計息:按貸款實際發生額半年結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計息日付應付利息,上述貸款利率按實際用款天數(360日/年)計息。
3.起息:按實際匯出日起計息。
4.如中國銀行總行制定的計息辦法發生變化時,本合同將按新的辦法執行。
七、還款
1.借方應嚴格按還款計劃或本合同規定還款;
2.借款方提前還款時,應在預計償還日前十五天書面通知貸方并獲得貸方的認可。對不經貸方認可而提前歸還的貸款部分,貸方將向借方收取一次性 %的承擔費;
3.借方因故無法按期還款時,應于規定還款日前一個月向貸方提出延期還款的申請,并準備辦理有關展期的手續。經貸方批準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罰息。
八、保證
1.借方保證向貸方提交的所有資料必須是合法、真實、有效的文件。
2.借方保證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專款專用,不挪作他用。
3.借方保證按時向貸方提交使用貸款的有關資料,接受貸方的監督和檢查。
4.借方由于變更、改制、承包或經主管部門批準關、停、并、轉時,保證最遲于一個月以前通知貸方,并立即清償所有債務。經貸方同意,借方可將債務轉移給接收單位或新設單位,但接收債務單位必須與貸方重新簽訂貸款合同,合同簽訂以前,貸方隨時有向借方追償債務的權利。
5.貸方保證按照合同的條款及用款計劃及時向借方提供貸款。
九、違約責任
1.無論何方,亦無論因何種原因、何種方式拒絕執行或拖延執行本合同規定的所有條款之任何一項,均視為違約行為,應按下述條款或通過法律程序予以解決。
2.如借方不按合同規定,擠占挪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時,貸方將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在原有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 %的罰息;
3.如貸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計劃規定按時撥付款項,借方有權要求貸方按實際違約金額及延誤天數,按罰收逾期貸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違約金。
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還款計劃規定按期還款時,貸方將給予借方 天的寬限期,如在寬限期內借方仍不能清償全部款項,則貸方將對借方加收未償還部分每日 %的罰息。
5.如借方在貸方加收罰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償還貸方貸款時,貸方有權通過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償所有未還資金。
十、擔保: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仲裁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發生爭議,借、貸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交由 仲裁委員會仲裁。此仲裁是終局的。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十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貸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份數不限。
借方: 貸方: 信托投資公司
有權簽字人: 有權簽字人:
蓋章: 蓋章: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銀行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