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城市居民住宅供用熱合同(征求意見稿)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瀏覽次數:
0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區_________路(街)_________號
戶主:_________
為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正常供用熱,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煙臺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辦法》,經甲乙雙方協商簽定本合同。
一、供熱時間
1、供熱起止時間為當年11月16日至次年3月31日,供熱時間實行(1)24小時;(2)17小時5:00-22:00。
二、供熱溫度
2、供熱期間,在室外溫度不低于-6℃時,乙方的臥室、起居室廳、餐廳溫度不低于16℃,盥洗室、廁所、廚房溫度不低于12℃;安裝熱計量裝置的,溫度由乙方自行調節。
3、測量室內溫度,應使用經計量檢定機構檢驗合格的檢測儀器,測溫時間為7:00-10:00、15:00-21:00,測溫位置為房間中央離地1.5米高度。
4、乙方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要求測溫時,甲方應在15天內測溫3次,首次測溫應于48小時內完成。測溫結果3次全部不合格的,甲方應退還從乙方提出測溫之日起至經整改達到溫度標準期間的相關房間的熱費。3次測溫有1次不合格,按上述約定退還相關房間1/3的熱費,有2次不合格,按上述約定退還相關房間2/3的熱費。甲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完成測溫,缺一次,視為溫度不合格一次。在供暖期結束一個月內,乙方持個人承擔的熱費發票到甲方辦理退還熱費手續。
5、經測定乙方室內溫度確不合格,甲方應及時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屬于甲方責任的,甲方應按本合同中的有關條款承擔違約責任;不屬甲方責任的,甲方應在向乙方講明原因的同時,積極采取措施使其達到規定的溫度,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6、因乙方改變房屋結構或改動用熱設施等原因造成室內溫度不合格的,責任自負。乙方除要恢復原供熱系統外,如給其他用戶造成損失的還要承擔相關責任。
7、甲方進行測溫或修理等工作時應填寫工作記錄單。記錄單一式兩聯,雙方簽字后各執一聯,乙方對測溫、修理結果有異議時,可在記錄單上注明有關情況,不簽字又不注明有關情況的則視為溫度或修理已達到標準。
8、乙方對甲方的測溫結果有異議的,可申請供熱管理部門進行復測,也可以申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進行復測。申請社會公正計量機構進行復測的,其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三、設施維護管理
9、從熱源(廠、站)至居民用戶的入戶閥門井(含閥門井)為供熱設施,由甲方負責維護和保養;其余為用熱設施。乙方應注意維護室內用熱設施,不隨意拆、改、增設室內用熱設施,不泄放供熱管網中的循環水,不改變熱用途和損壞供熱設施。
10、乙方用熱設施的維修,由甲方負責。乙方用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修理時,應及時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報告后60分鐘內趕到現場進行修理。發生泄漏時,甲方在接到報告后30分鐘內采取措施,止住泄漏,因延誤時間對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如果因熱水泄漏對用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應做好損失記錄,分析泄漏原因,分清雙方責任,并由雙方簽字認可。屬于甲方責任需向乙方賠償的,要在30日內做出賠償方案,經雙方認定后,5日內理賠完畢。
11、乙方用熱設施維修更換所需費用:用熱設施自投入使用之日起,閥門三年、管道五年、散熱器十年內出現產品質量問題,由甲方承擔;超過上述期限,局部更換用熱設施,乙方承擔材料費(按當年材料定額核算)。
12、經供熱行業管理部門鑒定,乙方所在單元確需整體更換用熱設施時,乙方應予積極配合。超出保質年限的用熱設施更換費用,由甲方按物價管理部門核算標準向乙方收取。對不按單元進行整體更換的,甲方不予供熱。
13、供熱前室內管網試壓及清洗調試等工作,甲方須提前三天書面通知乙方,通知應置于單元樓入口處醒目位置。整個試壓及清洗調試工作須于11月15日前全部完成。
14、甲方維修服務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乙方住宅,對用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時,必須佩戴工作標志,實行文明服務。乙方應予積極配合。
15、乙方私自改造、拆卸和損壞用熱設施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乙方私自增設用熱設施,改變原設計和改變熱用途(包括泄放供熱管網中的熱水),甲方將按實際發生情況由乙方負責全部整改費用及其它相關費用,對情節嚴重的,將申請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四、熱費收繳16、甲方按物價管理部門核準的價格收取熱費。
17、乙方應按時交納熱費,交費時間為當年10月31日前。安裝熱計量裝置的用戶,暫按房屋收費面積預交熱費,采暖期結束后一個月內予以多退少補。
18、為確保乙方室溫達到規定標準,對當年10月31日前交納熱費戶數達不到單元戶數70%的,甲方應于11月10日前通知乙方不予供熱;對已收取熱費的用戶,退還所收熱費,同時按照同期銀行居民活期存款利率退還利息。11月11日以后單元交費率達到70%的,甲方應在5日內完成試壓、調試等工作,予以正常供熱,熱費按實際供暖時間收取。
19、乙方辦理停、用熱手續,應于當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向甲方提出,并按物價部門核定標準繳納拆裝費(已安裝分戶控制系統的用戶不需繳納);11月1日后辦理停、用熱手續的,還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管網泄水、停止其他用戶供熱等賠償責任。
20、乙方既不按時交納熱費,又不履行報停手續的,甲方有權停止供熱、拆片或申請人民法院追繳應收熱費。
21、因供熱設施故障造成停熱的,甲方應按供熱期內停熱的實際天數(累計停熱24小時為一天,累計不足一天部分不退費)退還乙方熱費,供暖期結束1個月內,乙方持個人承擔的熱費發票到甲方辦理退費;未經集中供熱主管部門批準,甲方擅自停熱,除要向乙方退還停熱期間熱費外,還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停熱期間熱費的200%計算。
22、供熱收費面積不以住宅內各功能區是否安裝散熱器為計費依據,而是按照本合同中約定的是否達到相關室內溫度為標準。廚房以房屋建設設計中標明具有廚房功能的房間為準,乙方自行將陽臺改為廚房的,甲方不予認可。
23、甲、乙雙方對房屋收費面積有爭議時,可委托具有房產測繪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測量,測量結果須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確認,測量費用由過錯方承擔;測量結果與原收費面積誤差不超過±1平方米,視原收費面積為合理面積,測量費用由委托方承擔。
五、附則
24、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經雙方簽字即具法律效力。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合同終止執行:
甲乙雙方供用熱關系發生變化并辦理了變更手續;集中供熱法規、政策等出現調整。
25、本合同中約定的熱費交納、退還和損失賠償等費用,甲、乙雙方如超過合同約定時限未予支付,每超過一日,須按應付款項數額的3‰向對方支付滯納金。
26、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向供熱行政管理部門請求調解處理,也可(1)向煙臺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7、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服務電話: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