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聘任教師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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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通常為用人學校)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師資格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自愿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其中試用期為____個月。終止日期為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工作崗位與工作量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____工作。工作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乙方應根據甲方的合法要求,按時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工作條件與勞動保護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___工作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乙方每日的工作時間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即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課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規定課時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補課的,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補課工資。 第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教學用品,建立健全有關教學管理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確保乙方教學工作的正常安全進行。
甲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乙方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的權利。 四、工作報酬 第八條 甲方確定工作報酬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 第九條 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元或年薪為_____元。
規定了試用期的,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每月____元。
執行課時制的,工資支付按____執行。
合同期限內有寒暑假且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甲方應依法支付乙方寒署假期間的薪金。 第十條 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于____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____________執行。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病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還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工作紀律、獎勵與懲處 第十五條 乙方應當認真履行法定義務,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愛護甲方財產;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第十六條 甲方負責對乙方的工作進行考核。
乙方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甲方予以表彰、獎勵。雙方就獎勵做如下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校的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乙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或體罰學生,經教育仍不改正或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甲方可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七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或體罰學生,經教育仍不改正或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4)被撤銷教師資格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八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二條 甲方辦學效益極差瀕臨關閉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向學校工會或者全體教職員工說明情況,并向教育、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教師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內的; 第二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扣押有關證件等手段強迫從事教學工作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或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子低于部分的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三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辦學效益極差瀕臨關閉進行法定整頓期間,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二條 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賠償金。 第三十三條 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時,乙方在甲方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 乙方患病或者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還應發給乙方不低于單位上年月人均工資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三十五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密條款,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的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其標準為__________。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 第三十九條 甲方以下列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蓋章) 乙方:___(簽字)
法定代表人:____(簽字)
委托代理人:____(簽字)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 附:
1.簽訂民辦學校教師聘任合同,涉及到《教育法》、《教師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訂前,雙方都要認真學習以上法律,明確有關條款,以利于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體現雙方法律上的平等地位。
2.簽訂民辦學校教師聘任合同,重點要把握好教師的法律地位。教師的法律地位包括教師的權利、義務以及教師管理制度。關于教師的權利,《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義務教育法》作了概括性規定,《教師法》作了詳細規定。根據《教師法》第7條的規定,教師享有下列權利:(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帶薪休假;(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此外,《民辦教育促進法》第27條、第30條、第31條還針對民辦學校的實際情況作了一些特殊規定:民辦學校的教師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的權利。關于教師的義務,《教師法》第8條作了明確規定,它們是:(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關于教師的管理制度,《教育法》作了基本的規定。根據《教育法》的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在此基礎上,《教師法》則對不同類型的教師資格制度、教師的培養和培訓制度、教師的考核、待遇、獎勵以及法律責任等制度作出了系統的規定。《高等教育法》和《義務教育法》作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28條、第29條針對民辦學校辦學的實際情況,對民辦學校教師的管理制度作了特殊規定,即民辦學校聘任的教師,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任教資格;民辦學校應當對教師進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3.關于工作時間,除了課時工作制外,民辦學校給教師安排的工作相當一部分是定時工作制。實行定時工作制的,甲乙雙方可以在法律和政策規定的范圍內約定工作時間。比較普遍的約定是: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起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4.甲方不得在聘任合同中約定教師個人繳費內容,不得在招錄教師時向教師收取費用,把繳費作為錄用的前提條件。也不得在錄用后收取試用期風險金、培訓費、抵鉀金、保證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