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轉讓合同書
添加時間:2017-11-26 23: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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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縣xx鎮xx村。
法定代表人張xx ,主任。
乙方
為加大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力度,甲乙雙方就抵債房屋轉讓事宜,經過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根據 人民法院 執字( )第 號民事裁定書,甲方依法取得原屬 所有的位于xx縣 的 房屋一處,共 層每層 間,共計 間。
二、為盡快處置變現抵債資產,甲方將上述抵債房屋轉讓給乙方。
三、轉讓財產的范圍,以 人民法院 執字( )第 號民事裁定書所列財產為準。
四、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
五、轉讓價款,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以現金形式支付給甲方;甲方收到轉讓價款后,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據。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繳納價款后5日內,將轉讓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七、甲方交付轉讓房屋時,應同時向乙方交付 人民法院 執字( )第 號民事裁定書和甲方獲得的抵債房屋的產權登記證件及附屬資料。
八、轉讓房屋由乙方負責辦理過戶手續,所支出的稅款、行政事業收費和服務性收費,均由乙方承擔。
九、乙方辦理轉讓房屋過戶手續時,甲方應當積極協助,提供便利。
十、因抵債房屋產權發生糾紛致使乙方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十一、乙方超過約定期限支付價款的,應按照未支付價款金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十二、甲方超過約定期限向乙方交付房屋的,應按照收取價款金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十三、本協議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本協議。
十四、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協議履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報甲方主管部門xx縣農村信用聯社備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1、 人民法院 執字( )第 號民事裁定書
2、轉讓房屋產權登記證書及附屬資料
甲方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