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社保,多數人覺得熟悉卻又陌生,雖然目前多數公司都為員工繳納了社保,但若問起每月自己的工資到底有多少用在了繳納社保上,將來需要時又能補貼多少的時候,不少人表示很茫然。
日常工作中,更多的人關注醫療、養老保險,醫療險在日常生病住院時經常能夠用到,而養老也是時常被提起的熱點話題。對于其他的保障,很多人不常關注,因此導致了真正享有社保時容易發生沖突和矛盾。社保中,工傷保險是一項最常引發爭議的保障,員工與所在公司之間因工傷保險的賠付問題出現分歧的案例時有發生,大多是由于工傷賠償范圍的界定,因為某些特殊的工作時間或是工傷發生的原因很難準確認定,雙方持有各自的觀點和立場,解決方式難以達成一致。
保障范圍難界定
小張在一家公司任車間機床操作工。今年五一期間,小張的公司根據國家規定5月1日~3日全體員工放假3天,但由于工作進度靈活,放假期間自愿上班者可照常工作。
考慮到回老家需要一筆費用,且放假時間較短,而公司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制,多勞多得,還能消磨無聊時間,小張選擇了照常上班。不料在5月1日下午,由于機床零件突然飛落,導致小張右手臂被割傷,需入院治療。經過住院治療之后,小張向公司申請工傷賠償,但公司拒絕支付任何醫療費用,理由是小張是自愿要求上班,而非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因此小張所受傷害不能構成工傷,無權要求公司承擔任何費用。
小張之所以在申請工傷時遇阻,主要因為他發生工傷的時間較為特殊,小張與他所在的單位對此持有不同觀點,但根據他的情形,此次事故應屬于工傷的認定范圍。《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鑒于小張屬于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決定了事故構成工傷的關鍵。而關于公司表示小張的工作期間不屬于“工作時間”,因為公司明確表示假期內自愿上班者可照常工作,表明公司不僅已同意員工照常工作,且為員工提供了上班的條件。否則小張也無法實現在假期內上班,并因此受傷。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第13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支付加班工資。這意味著,在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情況下,同樣存在加班的情況,因此公司對于此次事故無權免除責任,應按照規定給予員工應有的工傷賠償。
“48小時”規定引爭議
在工傷保險的條款中,一項“48小時”的規定時常引起爭議。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第15條規定: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者,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超過48小時則無法認定為工傷。兩種不同的認定結果,家屬所能獲得的賠償金相差10倍之多,隨著醫療水平的提高,能夠通過多種醫學手段延長患者的生命,由此“48小時”工傷認定的限制引發了“保命還是保工傷賠償”的倫理沖突。
2010年8月,深圳一名高級工程師在工作崗位上突發心臟病,經醫院搶救77小時后不治身亡,家屬與其所在工作單位溝通后,單位因該員工死亡時間超過48小時未認定此次事故為工傷。其妻子當即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但法院以當事人從入院到死亡超過48小時,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由,一審判決家屬敗訴。
2011年3月5日晚,河北農民工宋某在工地加班過程中突發腦溢血,到達當地縣醫院后經搶救無效,于3月8日凌晨1時死亡。家屬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但該建筑公司以員工發病到死亡時間為51個小時,超出法定的48小時3個小時為由,認為員工的發病不應視同工傷。
類似的因為超出“48小時”而無法認定工傷的案例有很多,對此有專家指出,《工傷保險條例》中對工作期間因疾病死亡納入工傷進行時間上的限制,一方面由于人的死亡原因具有復雜性,對于是否因工作導致很難準確判斷。另一方面,在條例中加入“48小時”的時間限定,目的是將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的保障區分開,如果將所有工作期間發生的因疾病死亡,都無條件地認定為工傷,對用人單位存在不公平現象。
隨著有關“48小時”爭議案例的增多,公眾紛紛對此提出質疑,認為“48小時”的限制雖然對可操作性進行了規范化,但規定過于機械,甚至容易引發道德風險。曾有人提出:迫于時間限制,為了索賠,家屬需要在48小時內放棄對親人的搶救;為了不賠,企業用呼吸機惡意拖延已腦死亡員工的性命。
在各界的質疑聲中,要求修改相關條文的呼聲日漲。專家表示,“48小時”規定的不合理之處在于,僅僅突出了死亡時間,而未對死亡原因做出限制。公眾認為,由于這樣的規定,即使是1秒鐘的差異也可能讓家屬獲得的賠償金發生天壤之別,現行規定確實存在不合理之處。且隨著醫療技術的不斷發展,患者的心跳、呼吸、血壓等都可以通過藥物及設備加以維持,而我國一直不認定腦死亡為真正死亡,但在工傷認定中可酌情考慮采用,避免因規定過于機械化而造成爭議。
適當關注有關條例
就工傷保險來說,各項認定范圍是引發矛盾的主要原因,如果能多關注出臺的相關政策,便能有效避免矛盾的發生,同時也能最大程度的享受到應有的福利待遇,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平時的生活和工作中,有很多規定是容易被我們所忽略的。例如,由于某些工作的環境、性質較為特殊,員工長期從事該崗位容易患上職業病,因此職業病也包含在工傷保險條例的認定中。2013年5月,我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的相關意見中明確規定:“離崗后被認定為職業病的員工,也可申請工傷賠付。”
社保是大家關注也離不開的一項基本保障,多數人選擇按期繳納,但是對于具體的保障功能,大家卻往往忽略,這不但會在享受社保時因為某些規定而產生爭議和矛盾,有時還會因此錯失自己本應享受到的一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