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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種出其不意的事故算不算工傷?

      添加時間:2017-11-29 11: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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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擅自提前離崗回家途中被機動車撞傷,是否屬于工傷?
        A: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 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員工擅自離崗提前下班,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由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違紀處理,但不能因為職工有違反 勞動紀律的行為就拒絕認定為工傷。雖然員工不是在正常的下班時間回家的,但客觀來講,即便員工早退,其仍是下班后從工作單位返回家,仍屬于下班時間,仍屬 于“上下班途中”,因此,因認定為工傷。
        Q2:下班后前往非固定住所、子女學校或菜場途中發生機動車事故,是否認定為工傷?
        A:“上下班途中”法律雖無明確的規定,一 般理解為職工在合理的時間與路線上離開用人單位來到家中或離開家回到用人單位的過程,如果中途去了其他地方辦理其他事務,而該事務與其工作或回家有必然聯 系,則該過程也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后的《工傷保險條例》刪除了舊法關于上下班途中“必經路線”的限制,上下班途中應理解 為以上班為目的的途中。勞動者下班后前往非固定住所、子女學校或者菜場,可認定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在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死亡的,應 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認為工傷。
        Q3:在單位組織的文娛活動中受傷害(如旅游、聯誼舞會、體育比賽等),能否認定為工傷?
        A:衡量工傷與否有一個最重要的標準就是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而發生的傷害事故。在單位組織的文體活動中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就要分情況看:
        第一、聯誼舞會、體育比賽是出于單位之間業務往來、單位文化建設等工作之利益而為的活動,是為了增加企業凝聚力、建設企業文化、實力企業形象而做出貢獻,歸根到底是有利于企業開展工作的,應屬工作必不可分的部分,因此而受到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第二、員工在單位組織的純福利性質的集體活 動,如以休閑娛樂為目的且員工可以自愿參加的療休養、旅游活動中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因為這種活動與工作無關,是單位為職工提供的一種福利。企業為減輕 受傷員工的經濟負擔,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糾紛,可以事先為員工購買諸如人身意外險之類的商業保險。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員工在參加企業組織的集體活動時受傷是否系“工作原因”造成的一般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1.集體活動是否與工作業務有比較直接的關系;2.集體活動是否具有強制性;3.集體活動舉行的目的是否與企業利益相關。
        Q4:員工在帶薪休假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能否認定為工傷?
        A:帶薪假期期間發生傷亡,并不是在工作場 所、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而發生,不能認定為工傷。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利用帶薪假期旅游,在由公司直接前往機場、車站等出行站點的路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 的交通事故而受到傷害的,根據相關規定該路途中應被認定為“上下班途中”,可享受工傷保險賠償。
        Q5:工作應酬、企業年會上因喝酒發生傷亡,能否認定工傷?因長期應酬喝酒導致疾病能否認定為職業病?
        A:根據新《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職工因醉酒導致工傷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因此,無論是因維系業務陪客戶喝酒或是員工、領導敬酒培養感情,都不能被認定作工傷。
        同時,我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的職業病, 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 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因此,喝酒應酬導致的疾病并非我國法律所規定的職業病,亦無法享受職業病待遇。
        Q6:員工在工間休息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能否認定工傷?
        A:工間休息時間應屬于工作時間,工作間隙 休息雖與工作內容無關,但間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與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在工作期間休息,是為了在后面的工作時間內能夠更好地 勞動,提高勞動效率,因此也應該歸于工作原因。結合《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認定的規定,工間休息時發生事故符合“在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的條 件,應認定為工傷。另需注意的是,是否是“工作原因”需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不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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