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案例:跳槽也不能想跳就跳
添加時間:2017-1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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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生約滿離職后,加盟了另一家同類公司,成為老東家久久公司的競爭對手。為此,久久公司以違反《保密、競業禁止協議書》為由將胡先生告到法院,要求支付10萬元的違約金。日前,法院對這起競業限制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胡先生被判支付老東家久久公司違約金5萬元。
雙方有過約定
胡先生是一名頗有才華的工程師,2004年9月進入久久公司擔任設計工程師,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及相關競業禁止協議,約定胡先生在離職后的3年內,不得到同類公司任職,如有違反須承擔違約金。去年9月,合同期滿終止,胡先生離開久久公司。隨后,久久公司將胡先生的競業限制補償金通過郵局匯款的方式支付給他,但卻被退回。久久公司起了疑心,委托律師調查后發現胡先生夫妻倆搖身一變分別成了另兩家與久久屬于同類企業的公司股東。今年6月,久久公司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卻因請求事項已超過勞動爭議法定申訴期限而未被受理。久久公司遂訴至法院。
違約應該補償
久久公司認為,胡先生進入公司時即自愿簽訂了《保密、競業禁止協議書》,其中約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的3年內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的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久久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而公司方面曾在胡先生離職后以郵寄的方式支付他承擔保密及競業限制義務經濟補償6608.60元,并在附言一欄寫明“11月19日匯的競業禁止協議補償費因地址不詳被退現重匯”。然而該款在今年3月因“逾期退匯”而退回久久公司。現胡先生加盟另一家同類公司的行為已違反了《保密、競業禁止協議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現要求法庭判令胡先生支付違約金10萬元,并繼續履行《保密、競業禁止協議書》。
被告自稱無錯
胡先生辯稱,自己離職后久久公司并沒有支付過競業限制補償金。自己在今年3月進入另一家同類公司工作并成為股東確是事實。但是該公司與久久公司生產的設備雖然都是用于汽車制造方面,但前者是用于汽車零部件組裝方面的設備,而后者則是用于汽車整體組裝方面的設備。因此,胡先生認為自己并沒有違反《保密、競業禁止協議書》。
跳槽違反約定
法院認為,《保密、競業禁止協議書》是原被告雙方自愿簽訂,雙方均應遵守。久久公司在去年11月通過郵政匯款方式向胡先生支付相關補償金,并無不當。退而言之,即使久久公司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也不是胡先生不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理由。根據胡先生新跳槽的這家公司留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章程顯示,該公司經營范圍與久久公司確有相同之處。胡先生的這種行為顯然違反了雙方之間的競業限制約定,應按約承擔違約責任。久久公司現依此主張違約金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但考慮到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金額等各方面情況,法院將此金額調整為5萬元。
關于久久公司要求胡先生繼續履行雙方的《保密、競業禁止協議書》,法院認為,胡先生在本案中已承擔了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責任,隨后他是否繼續履行《保密、競業禁止協議書》屬侵權方面的民事法律關系,久久公司如因此受到損害,可依法另行主張相關權利。
來源:人在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