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代理合同
添加時間:2017-11-29 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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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均為依法享有組織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經營權的旅行社。雙方自愿成為對方的接待社或組團社,互為代理出境游旅游產品,為保證雙方權利和旅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促銷與咨詢
雙方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社資格。
雙方保證遵守《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的規定操作團隊,具有《出境名單表》及專業領隊。
刊登的廣告及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招收的客人為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所允許出境游的合法公民。
對出境旅游情況作詳盡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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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與成交
組團社應向接待社表明旅游者的需求和購買意向。
接待社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客須知要如實介紹,報價。
雙方對旅游產品費用中所含的項目達成共識。
組團社確定旅游產品并向接待社交齊所需資料。
接待社向組團社提供出發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的說明材料。
接待社向組團社介紹領隊并告之聯系方式。
出團社與客人簽署《出境旅游合同》。
成交訂單
組團社向接待社提供客人詳細個人資料,護照,旅游線路及日期。
接待社向組團社提供詳細行程及接待標準,同行代理價,單團詳細訂單。
成交后雙方格首約定,不許擅自更改。
組團社在 個工作日內,將客人團款支付接待社。
違約責任
接待社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因自身過失或故意未達到合同規定內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提供的旅游產品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
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或損毀客人證件。
因違規操作,使組團方遭受損失。
組團社在下列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
因自身過失或故意,造成接待社或客人直接經濟。
客人違反我國或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造成的損失。
出于聯系渠道的誤差,導致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所造成的損失。
超出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的損失。
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雙方不能履約的,已成行團隊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未成行團隊,應及時通知對方。
非雙方的責任,導致各自的損失
雙方已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好處理措施。
接待社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前后已采取措施,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
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向旅游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提出投訴和賠償。
第六條 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
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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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