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經過:
張某于2008年5月入職某物資公司,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9年7月,張某從該公司離職,并于2011年8月申請勞動仲裁,主張2008年5月至2009年7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訴訟期間,該公司提出時效抗辯,稱張某的請求已超出了法定時效。
最終,法院以張某的請求超時效為由,判決駁回其訴求。
法官釋法: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相關義務。本案中,張某已經離職,因此依據相關法律,其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訴求受時效限制。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具體到本案中,法院認為,雙倍工資差額的性質并非勞動報酬,而是針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懲罰性賠償,對其時效應嚴格把握。就張某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請求應于法定時效到期之前提出,否則即面臨因超時效而敗訴的法律風險。
延伸閱讀:
勞動訴訟時效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
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來源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