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2月,張某經某賓館考核合格招為服務員,并與賓館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鑒于賓館服務行業本身的特殊要求,凡是在賓館工作的女性服務員,合同期內不得結婚。否則,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張某當時對這一規定沒有太注意,就簽了字。2012年3月,張某與其男友結了婚,不久懷孕。賓館得知后,以張某違反合同為由,于2012年8月解除了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并沒收了張某簽訂合同時交納的抵押金3000元,張某不服,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男女雙方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完全出于自愿,就有權結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干涉公民的結婚自由,否則將受到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從表面看,張某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但實質上,該條款違反了法律規定,是無效條款。仲裁委裁決撤銷了賓館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責令賓館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退還被沒收的合同抵押金。
【法律快車知識拓展】
勞動合同中關于約束或禁止女職工結婚、懷孕生產的條款是否合法?
我國《婚姻法》第二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7條第一款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因此,只要女職工達到婚姻法的結婚年齡,符合結婚的條件,可自由結婚和生育、生產。不受其他約束。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也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合同中約束或禁止女職工結婚、懷孕生產的條款是違法條款,是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以此為由約束勞動者或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去相關部門投訴舉報,并可提起勞動仲裁。(來源滬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