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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添加時間:2019-04-19 10:14:24
          瀏覽次數: 0
          由于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所以這樣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分為幾種情形,弄清情形更有利于自身權益的保護。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條件下,用人單位不能預告解除或者經濟性裁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由于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所以這樣的規定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不得解除不是說就是鐵飯碗,只是相對的,有幾種規定的情形。

          1、職業病

          案例簡介:

          羅某是某染廠染工,羅某偶感不適去醫院檢查,醫院查出職業病,后該廠大約有四十名員工查出類似病癥,該染廠怕擔責任將包括羅某在內的四十名員工開除,羅某等人與該廠協商無果,提出勞動仲裁。

          案件分析: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的羅某因為查出職業病,某廠怕擔責開除員工的行為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2、婦女懷孕

          案例簡介:

          小曼是名模特,懷孕后身材發生重大變化,簽訂勞動合同時,模特公司對小曼的身材有明確的規定,現小曼懷孕,公司要求依照法律解除與小曼的勞動合同。

          案件分析:
          模特公司的做法違反法律,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而模特公司依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解除與小曼的勞動合同的做法不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為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此種情形限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只是只用人單位不得依照非過錯性解除和經濟性裁員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其他如勞動者有過錯的話,還是能夠解除的。

          如果勞動者發生了工傷、職業病等情形應當先進行鑒定,鑒定完畢后與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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