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達成賠償協議,還能反悔讓法院撤銷嗎?
添加時間:2019-04-17 11: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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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本案中牛先生親戚的傷殘等級為十級,應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十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平均工資,其數額遠遠高于協議約定的3000元賠償金。本案中,雙方就工傷損害達成的賠償協議雖具有一般合同的屬性,但本案的處理并非針對簡單的債權債務關系,而是涉及勞動者的生存權益,綜合考慮以上因素,傾向于認為,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會使牛先生的親戚遭受重大損失,顯失公平。
具體案例:
我有一個親戚是四川的,他在當地一家小工廠打工,在工作時發生工傷,由于小工廠沒有給工人們上工傷保險,剛一出事故,工廠老板就找中間人給我親戚說和,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除報銷了1000多元門診醫療費外,工廠另賠了我親戚3000元錢。雙方還為此簽訂了工傷賠償協議,協議稱,賠償數額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補助金,結清后今后雙方兩不相欠,不得反悔。
我親戚拿錢后回家繼續休養,沒想到傷勢發展日趨嚴重,又住院繼續治療。事后,我的親戚向當地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申請了工傷認定,后經當地勞動能力與鑒定委員會鑒定,被定為十級傷殘。親戚咨詢當地律師得知,按照當地工傷賠償計算標準,除醫療費外,十級傷殘的各項賠償應在5萬元左右。我想了解的是,我的親戚已經與對方簽過協議,還能反悔向法院請求撤銷該協議嗎?
法規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的,應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按照這一規定,牛先生與工廠簽訂的協議雖然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的強制性規定等情形,但因為顯失公平,是可以向法院請求撤銷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