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時,如果勞動者出現工傷的,工傷的賠償由用人單位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支付的賠償款過低時,勞動者可以申請調解或者仲裁解決,那么工傷賠償糾紛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一、工傷賠償糾紛調解程序
開始階段。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應在查明案情、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無論是仲裁委員會依職權主動進行調解或當事人主動提出調解,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均同意調解才能進行調解,否則,仲裁委員會不能強行調解。在開始階段,仲裁委員會應做好下述準備工作:
①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摸準爭議焦點,分析和研究當事人的心理狀況。根據調查、分析和研究所得情況,可擬定調解預案。
②根據案件需要和方便當事人的原則,選擇調解地、確定調解時間。調解地點,可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也可以當事人單位。
③將調解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及有關組織和個人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的調解程序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的調解程序。有關組織和個人帶有選擇性,一般包括企業主管部門,企業勞資部門、工會組織,以及當事人的親友,以便讓他們協助進行調解。
進行階段。在上述工作準備就緒后,即可進行調解。調解既可由仲裁員一人主持,也可由仲裁庭主持。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①向當事人宣講國家的勞動法規和政策。
②向當事人說明調解的好處和意義,進行疏導工作。
③提供適用法規,明確各方應負的責任或承擔的義務。
④提出本案的調解意見,以供當事人參考或選擇。
⑤組織雙方當事人就調解意見進行協商。在協商中,允許當事人提出不同意見,允許當事人就有關問題開展辯論。
⑥宣布調解結果:調解不成或調解達成協議的具體內容。
結束階段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的調解程序默認。調解結束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調解未達成協議,或雖然達成協議,但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均意味著調解結束,仲裁委員會應及時以裁決的方式結案 。二是當事人經過民主協商,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對經過協商達成調解協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要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由主持調解的仲裁委員會和仲裁員署名或蓋章。從而完全結束調解程序。
二、工傷一級至四級傷殘應如何賠償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