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員工節假日加班分兩種情況:正常情況下:員工可以拒絕,如果員工不上班,用人單位不能以員工曠工處理。
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求加班需要符合一些條件:
A. 由于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生產任務緊急,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經營的;
B. 必須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說明,征得工會同意后,方可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工會不同意,不可以強令勞動者加班;
C. 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進一步與勞動者協商,因為加班需要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勞動者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勞動者不同意,亦不可強令其加班。因為勞動者的休息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剝奪;
D. 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必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因此,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得隨意要求員工加班的,員工是可以拒絕正常情況下的法定節假日加班!
特殊情況:員工不可以拒絕,如果員工不上班,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曠工處理。
根據勞動法和有關國家規定,當有下列情形時,用人單位安排加班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A.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財產安全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B.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C. 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D. 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國家在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E.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當有特殊情形時,員工就不能拒絕加班,加班費支付依然按照法律規定,如果不上班,用人單位是可以按照曠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