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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學生假期打工也應適用勞動法

          添加時間:2019-03-26 13: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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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在校大學生大多年滿18周歲,符合《勞動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就業年齡,具備與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責任。《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了公務員和比照實施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不適用勞動法,并未將在校學生排除在外。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勤工助學的,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此規定僅排除了勞動法規對“利用業余時間”的“勤工助學”的學生適用,并不能由此否認在校生的勞動權利,不得排除勞動法律法規對學生的適用,推定在校學生不具備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綜上,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在校學生不具備勞動關系主體資格。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高等學校的學生在業余時間可以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第六條規定,勤工助學活動由學校統一組織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學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學生打工。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不在本辦法規定之列。

          因此大學生利用假期打工也應適用勞動法,其最低工資的規定、工作時間的保護、工傷保險待遇的享受均應適用。

          在此特別為在校大學生暑期打工做出提醒:自身安全最重要、協議約定要錄音;扣押證件是違法、索取押金更荒唐;工作場所要照相、營業執照要記清;天上不會掉餡餅、遠離傳銷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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